(2017)鲁0811执保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成友、杨金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友,杨金奎,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01号之二申请人:王成友,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被申请人:杨金奎,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73022059T。法定代表人:杨永生,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明小区公建北楼西数第二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13951349。法定代表人:杨金奎,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52237397。法定代表人:谭高尚,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兴唐经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5903228J。法定代表人:尤凯,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A座16层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82938593。法定代表人:何迎傲,经理。担保人:白西来,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0624623X,住山东省邹城市郭里镇下镇头村465号。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鲁0811执保501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日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白西来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白西来名下坐落于圣华园小区吴泰闸东路南圣华综合楼五层[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16660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