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魏海涛申请执行王永平、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涛,王永平,崔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魏海涛,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崔萍,女,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魏海涛与被执行人王永平、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9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永平所有的房屋一套及被执行人崔萍所有一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5月4至2019年5月4日。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平、崔萍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执行费未交纳。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蔺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