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8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显奎与何智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奎,何智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8695号原告:陈显奎,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何智慧,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显奎与被告何智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租金25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7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租金23000元,房屋装潢、房内设备、水电押金2000元。2017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退房协议一份,载明因拆迁所需退原告25000元,至8月27日一次性付清。之后,被告未按约返还租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智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显奎租金25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被告何智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代书记员 王竞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