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顺爱与任哲、方香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爱,任哲,方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金顺爱,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任哲,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方香兰,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金顺爱与被执行人任哲、方香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8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方香兰、任哲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任哲、方香兰返还申请执行人金顺爱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0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任哲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金顺爱72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金顺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弘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