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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翁德华与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德华,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796号申请执行人:翁德华,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801150036,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7号。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法定代表人:熊钢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德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翁德华人民币12841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78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