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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方友唐学勇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方友,赵祥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刑初2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树云,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金友学,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学勇,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住石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方友,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川区,住石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祥淋,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方友、赵祥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馨、检察官助理徐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方友、赵祥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方友、赵祥淋在石柱县黄水镇、石家乡等地盗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未使用的电缆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方友到石柱县黄水镇维修联通光缆线。维修结束后,四人在途经黄水镇莼乡路时,盗走了黄水镇莼乡路公路沿线以及黄水水厂门前共两段电缆线。后四人将盗窃的电缆线以人民币(币种,下同)3100元的价格卖给石柱县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卖得的赃款由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方友四人平分。经鉴定,本次谭树云等四人盗窃的电缆线重约399斤,价值3060元。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到石柱县石家乡维修联通光缆线。维修结束后,三人在途经石家乡九龙村官田组时,盗走了一段电缆线。后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藏匿于南宾街道万寿大道万乐小区一门面内。经鉴定,本次谭树云等三人盗窃的电缆线重约182斤,价值1428元。2017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祥淋、赵方友到石柱县临溪镇维修联通光缆线。维修结束后,五人在途经石家乡九龙村官田组时,盗窃了多段电缆线。后五人以6500元的价格将2017年7月17日和2017年7月20日上午两次盗窃的电缆线卖给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卖得赃款由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祥淋、赵方友平分。经鉴定,本次谭树云等五人盗窃的电缆线重约713斤,价值5584元。2017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祥淋、赵方友到石柱县枫木乡维修联通光缆线。之后,五人在途经枫木乡昌坪村高坪组时,盗走了该路段公路沿线的两段电缆线。后五人将盗窃的电缆线拉至石柱县南宾街道干溪子路53号一废品收购站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本次谭树云等五人盗窃的电缆线重约216斤,价值2007元。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祥淋、赵方友赔偿了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石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祥淋、赵方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分别判处谭树云、唐学勇、金友学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方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赵祥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祥淋、赵方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李某废旧金属收购登记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中国电信石柱分公司说明,谅解书,收据,抽样检测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测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冉某、张某、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祥淋、赵方友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树云、金友学、唐学勇、赵祥淋、赵方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五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树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唐学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金友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赵方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赵祥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斜口钳、断线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向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江龙书 记 员  包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