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泊头市德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王胜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德信建筑器材租赁站,王胜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475号原告:泊头市德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大何庄。经营者:赵永生,住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彦,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交,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泊头市德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王胜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德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泊头市德信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由泊头市德信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于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