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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民终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凯国、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凯国,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黔东南州黔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民终15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凯国,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凤凰大道西段原风味食品厂。负责人:袁云委,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系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投资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晓兰,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袁云委之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东北侧清华苑*层***号。负责人:贾强,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黔东南州黔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发电厂二生活区**号。法定代表人:龙钟。上诉人张凯国因与被上诉人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黔东南州黔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凯国上诉请求:撤销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1、麻江县人民法院没有将开庭传票送达上诉人,审理程序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2、事故发生时,上诉人已答应4天内做好一个新钢架棚,被上诉人不同意非要找保险公司赔偿,才造成21天的停业损失,对于被上诉人兄弟汽车服务部扩大的17天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3、《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经营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经过上诉人的质证,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营业损失的直接依据。4、交强险的限额是122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在诉讼之前理赔30049.99元,还没有超出122000元的限额,由于停业损失也是财产损失,一审法院没有把该财产损失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如前所请。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黔东南州黔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二审期间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2016年4月场地租赁费3200元、2016年3月31日至4月21日经营损失13040元、2016年4月员工工资24960元、车辆损失维修费2800元,共计44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系袁云委与其妻谭晓兰家庭出资开设,并以袁云委名义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14年10月1日,袁云委、谭晓兰与麻江县杏山综合市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场地出租协议书》,承租位于新农贸市场口、原金华泡沫洗车场用作兄弟服务部维修车辆场地。2016年3月30日,被告张凯国驾驶系其自行购买、登记并挂靠于黔发公司名下的贵H×××××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麻江县新农贸市场往月亮沟路口方向行驶。23时56分,车辆行驶至农场路0Km+100m处时,碰撞原告所有的钢棚,致钢棚倒塌后砸压停放在钢棚内的贵J×××××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钢棚损坏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226352016JY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凯国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道路周边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挂碰钢棚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谭晓兰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张凯国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晓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人寿财保黔东南支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黔发公司理赔了贵J×××××号车的修理费850元、钢棚损失29199.99元,共计30049.99元,其中交强险项下赔偿2000元、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28049.99元。2016年4月21日,黔发公司向张凯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20的账户中转款30050元,张凯国收到款项后向原告方支付了30050元。由于被告未赔偿其他损失,袁云委、谭晓兰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后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遂以(2016)黔2635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袁云委、谭晓兰撤回起诉后,又于2016年8月4日以兄弟服务部、谭晓兰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为确定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二原告遂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汽车服务部自2016年3月31日到2016年4月21日的经营损失、因事故导致贵H×××××号车修理损失及在事故中受损的无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并支出鉴定费2400元。本院依法委托黔东南名阳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因贵H×××××号车和在事故中受损的无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已不在原告处,原告遂撤回了对贵H×××××号车修理损失及在事故中受损的无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的评估申请。2017年3月10日,黔东南名阳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黔东南名阳评估司法鉴定所[2017]司字第9号《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经营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21日止的经营损失为17450元。人寿财保黔东南支公司收到该意见书后,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异议,该鉴定所遂于2017年4月6日作出回函,维持意见书结论不变。另查明:人寿财保黔东南支公司承保了贵H×××××号车的交强险、商业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保险期限均为2015年8月1日0时起至2016年7月31日24时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系机动车碰撞道路旁边的修车场,导致修车场钢棚倒塌,并砸压停放于其内的贵J×××××号车及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钢棚损坏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凯国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晓兰无责任,该认定客观、合法,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应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过错责任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事故致原告钢棚损坏及两车受损所产生的损失,由于被告张凯国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与黔发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黔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与作为挂靠人的张凯国对贵H×××××号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于2016年3月31日,而被告人寿财保黔东南支公司的理赔款系2016年4月20日付至黔发公司账户中,而黔发公司则于次日将该款付给张凯国、张凯国又于收到款项后支付给原告方,其间确实对原告方的经营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包括服务部钢棚受损的维修费用、在维修期间服务部无法经营所产生的经营损失以及贵J×××××号车及无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修复费用,由于人寿财保黔东南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已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钢棚的修复费用及贵J×××××号车的修复费用进行了理赔,原告也已经收到赔款,且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对此提出主张,仅要求赔偿2016年4月场地租赁费、2016年3月31日至4月21日经营损失、2016年4月员工工资、车辆损失维修费,故本院仅对原告主张进行审理:1、对于2016年4月场地租赁费3200元、2016年3月31日至4月21日经营损失13040元、2016年4月员工工资24960元的问题,在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黔东南名阳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黔东南名阳评估司法鉴定所[2017]司字第9号《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经营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21日止原告方服务部的经营损失为17450元,该损失包括场地租赁费损失2315元、人员工资损失15135元,故而原告诉请赔偿2016年4月场地租赁费、2016年3月31日至4月21日经营损失、2016年4月员工工资,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计算有误,应以黔东南名阳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黔东南名阳评估司法鉴定所[2017]司字第9号《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经营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数额为准,即应为17450元;2、对于车辆损失维修费2800元的问题,原告称该费用系在服务部维修的贵H×××××号车由于事故导致长时间未能修复而产生的2016年4月2日至29日的工时费3260元,及在事故中受损的无号牌面包车的修理费用980元,共计4240元,但原告方仅要求赔偿2800元。对于贵H×××××号车的维修费用损失,原告所提供的《修车协议》、《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维修清单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在事故发生后钢棚修理期间确有车辆在原告处维修,且由于事故的发生而产生影响,对该项损失本院予以酌情支持;对于无号牌小型客车的维修费用,虽该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确系事实,但原告仅提供了记载金额为980元的维修清单,而未能提供国家正规票据,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车辆的具体损失维修情况,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维修费2800元,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对于鉴定费,系原告为确定其损失具体数额,而申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所支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场地租赁费、经营损失、员工工资、车辆损失维修费及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由被告张凯国、黔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营损失17450元、贵H×××××号车修理费损失20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21850元;虽然被告黔发公司已为贵H×××××号车在被告人寿财保黔东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被告人寿财保黔东南支公司已在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因事故导致的钢棚损坏和贵J×××××号车损坏所产生的修复费用进行了赔付,因此原告的经营损失只能属于商业保险赔付。商业保险赔付应以合同为基础,该案系侵权纠纷,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由被告黔发公司、张凯国连带承担赔偿后,自行向被告人寿财保黔东南支公司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张凯国、黔东南州黔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21850元;二、驳回原告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张凯国、黔东南州黔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并未就被保险人对构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进行区分,也没有明确对死亡残疾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分项进行区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被保险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均负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第三者先行赔付的法定义务。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经营损失17450元、贵H×××××号车修理费损失20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21850元事实清楚,但判由被告张凯国、黔东南州黔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张凯国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21850元;三、驳回麻江县兄弟汽车服务部、谭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共计13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厚祥审判员  李南楠审判员  沈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