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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庆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17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庆龙,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辩护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庆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事先预谋,2017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贾庆龙伙同他人冒充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饶某同事)诱骗被害人饶某外出打牌,后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南路I都会南山一品茶馆,以抽老千的方式骗取饶某6100元。2017年4月7日,贾庆龙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贾庆龙赔偿饶某61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指出贾庆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贾庆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庆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庆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