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志勋与刘炳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勋,刘炳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774号原告杨志勋,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杨莉莹,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被告刘炳然,男,194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2017年4月13日对原告杨志勋与被告刘炳然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172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人名“张志勋”应补正为“杨志勋”。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