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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天意、张香连与郭造林、襄阳万马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意,张香连,郭造林,襄阳万马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赵天意,男,1943年2月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张香连,女,194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郭造林,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万马储运有限公司。关于赵天意、张香连与郭造林、襄阳万马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军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