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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民生塑料制板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福楚源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民生塑料制板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福楚源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198号原告:郑州民生塑料制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进宝,总经理。被告:西安福楚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107号陕西天正朱宏路机电市场D区3排1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喜,执行董事。原告郑州民生塑料制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福楚源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民生塑料制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民生塑料制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六百七十二元,由原告郑州民生塑料制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