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梅名六与被告江浦西江口中河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名六,江浦西江口中河组,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908号原告:梅名六,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浦西江口中河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西江口社区中河组。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海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名六诉被告江浦西江口中河组、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名六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名六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名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名六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冬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