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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樊晓斌、翟艳、翟斌、马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家和,樊晓斌,翟艳,翟斌,马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范家和,男性,住宝鸡市。被执行人樊晓斌,男性,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翟艳,女性,汉族。被执行人翟斌,男性,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马亮杰,男性,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家和与被执行人樊晓斌、翟艳、翟斌、马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452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袁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