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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尚愉轩与韩超亚、孟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愉轩,韩超亚,孟国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798号原告:尚愉轩,女,201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法定代理人:李鲜,女,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系尚愉轩之母。委托代理人:余胜利,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超亚,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孟国正,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孟宏康,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郏县龙山大道东段**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赵三畛。委托代理人:李洋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尚愉轩与被告韩超亚、被告孟国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尚愉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愉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愉轩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葛梦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