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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志强与被执行人王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强,王占武,王凌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闫志强被执行人王占武,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温县温泉镇育才街79号1单元1号被执行人王凌寒,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温县招贤乡安乐寨北后街附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志强与被执行人王占武、王凌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0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