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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代廷兵、郭志昌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廷兵,郭志昌,郑小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廷兵,男,1968年7月21日生,住丘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昌,男,1961年1月16日生,住丘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良,男,1965年3月2日生,住丘北县。上诉人代廷兵因与被上诉人郭志昌、郑小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6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代廷兵的儿媳张饶仙于2017年5月26日领取了本院出具的《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要求代廷兵于收到该通知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未在限定内进行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代廷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应辉审判员  何 英审判员  张雯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