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晁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晁丽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114号原告: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恩涛、刘妍,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丽云,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晁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晁丽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晁丽云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种法亮人民陪审员 潘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