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友泉与被申请人XXX、王伟玲与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财产保全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484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人刘友泉与被申请人XXX、王伟玲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302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现查明被申请人房产在你处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XXX、王伟玲所有的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朝阳北路31号3幢2-3-2房屋(所有权证号:30109620)、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朝阳北路23号23幢1-4-4房屋(所有权证号:30050023)、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朝阳北路31号2幢-1-8车库(合同编号为:XS00021887)。二、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鄂0302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朱新祥联系电话:847****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