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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张海华、王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张海华,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4号。主要负责人:钱新华,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张海华,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王辉,女,1985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华、王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张海华、王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书》项下截止2016年8月4日的透支本金74093.12元、透支利息和滞纳金计3930元,合计78023.12元,并以本金74093.12元,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和滞纳金;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张海华的抵押物(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起亚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被告张海华、王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冻结被执行人王辉支付宝账号、划扣银行存款403.75元、查封张海华苏J×××××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能实际扣押到的车辆和冻结的支付宝账号、划扣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