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心德与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人民政府、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萨尔布群村居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德,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人民政府,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萨尔布群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835号原告:张心德,男,1951年3月1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巩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4124754591492T。法定代表人:吐尔汗,系该镇镇长。被告: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萨尔布群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萨尔布群村。法定代表人:蒙开巴西玛,系该村村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拉尔斯·哈列汉,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系该镇副镇长。原告张心德与被告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人民政府、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萨尔布群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心德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准许其在案件宣判前缴纳,但原告张心德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仍未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的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心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兆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