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0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与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366号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822号。负责人:翟世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该公司科长。被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源大厦七层。负责人:田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女,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