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国庆、郅西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庆,郅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国庆,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郅西田,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庆与被告郅西田、郑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预查封了被告郅西田名下的房产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赵国庆以被执行人郅西田已偿还其156800元同意了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郅西田名下位于菏泽市太原路安置工程8号楼西单元16层Q号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李传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世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