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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吴忠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2510号原告:吴忠,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军,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以其已与被告陈军,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