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娅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娅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776号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建勋,系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娅莉,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娅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开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尹巨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伟军、于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娅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王德、王娅莉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3月31日在我联社借款30000.00元用于农业生产,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10日,月利率为9.12‰,并约定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王德于2016年10月24日因交通事故去世。此笔贷款到期后,我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娅莉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31日开始按月利率10.26‰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10日及自2017年3月11日开始按月利率15.39‰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王娅莉无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借据原件一份,2、农户限额借款合同原件一份,以上证据用以证明王德借款的事实。3、王德与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德与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王德已去世。5、小街基镇兴农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王娅莉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另查明被告王娅莉现外出打工,地址不祥。本院认为,王德与原告订立合法的借款合同。王德与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用于农业生产,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亦负有还款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娅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31日开始按月利率10.26‰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10日及自2017年3月11日开始按月利率15.39‰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王娅莉负担。若本判决生效,义务人不依本判决判令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应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日届满后二年内向我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我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巨刚人民陪审员 李伟军人民陪审员 于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