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慧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9刑初57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慧峰,女,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慧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亢献华、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慧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赵慧峰与被害人降星星网上聊天认识后,二人在本市万柏林区大王村皮皮网吧附近的如家宾馆301室同住。同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慧峰趁被害人降星星在宾馆睡觉之际,盗窃被害人降星星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经太原市万柏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998元。作案后,被告人赵慧峰通过马彦婷将赃物退还被害人降星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慧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慧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慧峰犯罪后能主动退交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慧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利平人民陪审员张克明人民陪审员王霞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