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健与泽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张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泽宇,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张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