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董国庆与冯国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庆,冯国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610号原告:董国庆,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冯国鹏,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琴,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国庆与被告冯国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董国庆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已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董国庆负担。审 判 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