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力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1执574号陈力楠信用卡诈骗罪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金刑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陈力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将被执行人陈力楠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局、金湖县车辆管理所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力楠所有的位于兰亭熙园23#楼306室房地产,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力楠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邱 阳审 判 员 相咸泉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