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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229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苏102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何增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爱民欠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从2015年1月6日起、20000元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1380费、公告费560元计19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6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车辆、工商信息、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4、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与申请人谈话,告知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5、本院于2017年10月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宝应县小察院巷4号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富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