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静与刘振秋、临江市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刘振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支公司,临江市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878号原告:王静,女,1983年9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振秋,男,1972年8月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9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宋维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军,该公司职员。追加被告:临江市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河东小区2号楼10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力文,该公司经理。王静与刘振秋、临江市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王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王静负担。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