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44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季花城社区德雅路某号某门某室;1995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9月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8月10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至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二期某栋一楼的无名商铺内开设“扳坨子”赌场,赌场的赌客赢钱超过1000元,赌场按照5%抽水。被告人刘某某聘李某、甘某、童某某、刘某甲在该赌场内打扫卫生、记账、发牌、抽水等工作,上述人员聘用工资为人民币200元至300元每日。赌场营业期间共计抽水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将水钱全部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2017年2月10日凌晨,该赌场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及李某、甘某等赌场工作人员、郭某等赌客,并在该赌场内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3250元及赌具骰子16粒、麻将80个、账本一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证人刘某甲、童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