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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袁振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袁振海,尹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盘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南路59号1户。法定代表人袁振海,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振海,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尹桂英,女,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袁振海、尹桂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袁振海、尹桂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袁振海、尹桂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