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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路彩红、胡丁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彩红,胡丁丁,于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155号申请人:路彩红,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胡丁丁,女,汉族,1989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于东斌,男,汉族,1979年8月1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申请人路彩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丁丁驾驶登记车主为于东斌所有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丁丁驾驶登记车主为于东斌所有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胡丁丁、于东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书军审 判 员  马红杰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