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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慧斌与王建、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斌,王建,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380号原告:刘慧斌。被告:王建。被告:梁静。原告刘慧斌诉被告王建、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慧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慧斌负担。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