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慧斌与王建、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斌,王建,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380号原告:刘慧斌。被告:王建。被告:梁静。原告刘慧斌诉被告王建、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慧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慧斌负担。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