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刘春国、龙怡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刘春国,龙怡妃,李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750033142。负责人:龙先伟,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男,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日武,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刘春国,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龙怡妃,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李想,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刘春国、龙怡妃、李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9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1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韦少华审 判 员 胡家铭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珍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