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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州合力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殷伟强、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合力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殷伟强,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5932号原告常州合力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陵南路588号2幢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WQUN30。法定代表人温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王菲,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伟强,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周敏,女,汉族,1975年9月22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伟强,即本案另一被告。原告常州合力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伟强、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海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合力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被告殷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合力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5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2%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被告殷伟强因资金紧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2.5万元,但对所借款项,经多次催要未还。另,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提起诉讼。被告殷伟强、周敏辩称,一、殷伟强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周敏对此并不知情,也并没用到此款项,因此周敏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殷伟强在原告公司上班约八个月,原告公司拖欠殷伟强工资及社保福利,并且殷伟强在原告公司个人业绩有200万元,应得提成约10万元;三、原告私自将殷伟强实际控制的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在江阴远景能源公司和远景能源河北公司的应收款转至原告公司,其中,江阴远景能源公司的应收款为178502.07元,远景能源河北公司的应收款为8513.2元;四、殷伟强先后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温勇签订有三份协议,其中“关于远景能源之协议”约定温勇和原告公司自协议之日起不得起诉两被告,否则视为单方面违约。因此,殷伟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00万元,包括客户及团队损失,原告即日起停止与远景能源交易,并将该客户转入殷伟强指定的公司,借款22.5万元可以从双方的往来款中扣除。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6年11月10日,被告殷伟强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一份,借款申请载明其向原告申请调用资金共计22.5万元,于三个月内分批归还,其中10万元于15日内分批归还;同日,被告殷伟强在原告公司的用款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向原告借款22.5万元,用款申请单并载有被告殷伟强的银行账号;后,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殷伟强款项22.5万元,用途为借款。此后,被告殷伟强未能按借款申请载明的还款时间向原告还款。为此,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用款申请单、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电子交易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另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勇和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及殷伟强、周敏间订立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温勇向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出借了款项300万元,该借款由殷伟强、周敏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商定由殷伟强、周敏将其相应的房产过户给温勇抵偿部分借款,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将其应收款约80万元也转让给温勇收取等;2016年10月13日,温勇与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殷伟强又订立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有“鉴于殷伟强因资金周转困难,温勇同意将应收款80万借给殷伟强使用半年的请求”等内容;2017年3月25日,温勇与殷伟强又订立“关于远景能源之协议”一份,协议载有远景能源之前为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之客户,现划入原告公司,在原告公司与远景能源业务存续期间,其利润的30%用于归还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所欠温勇之80万元应收款,如原告公司终止与远景能源的合作,需优先转让给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或殷伟强指定的公司,合同存续期间,温勇及原告公司不得向殷伟强、周敏等追偿相关债务等内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殷伟强向原告借款22.5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款应予归还;借款时,原告与被告殷伟强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因被告殷伟强未能按借款申请载明的时间还款,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敏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殷伟强认为原告拖欠其工资、业务提成及因存在违约行为而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等,被告殷伟强可凭据另行主张权利,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关于远景能源之协议”中虽载有合同存续期间,温勇及原告公司不得向殷伟强、周敏等追偿相关债务等内容,但从该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所涉及的债务显然指常州三禾商贸有限公司所欠温勇的80万元应收款,并不涉及本案借款,故被告殷伟强与此相应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伟强、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合力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225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常州合力天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0元,由被告殷伟强、周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