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熊璋与魏爱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熊璋,魏爱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014号原告:林熊璋,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魏爱珍,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台江区三通路9号中亭街嘉辉苑连体部分1层21店经营。原告林熊璋与被告魏爱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熊璋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林熊璋负担。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