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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熊璋与魏爱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熊璋,魏爱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014号原告:林熊璋,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魏爱珍,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台江区三通路9号中亭街嘉辉苑连体部分1层21店经营。原告林熊璋与被告魏爱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熊璋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林熊璋负担。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