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4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毛建福与王中民、奚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福,王中民,奚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4614号之一申请人:毛建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龙,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熠,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中民。被申请人:奚娟英。申请人毛建福与被申请人王中民、奚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建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中民、奚娟英银行存款360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建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中民、奚娟英银行存款360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