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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建贞与何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贞,何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574号原告:齐建贞,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站敏,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齐建贞与被告何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齐建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建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齐建贞承担。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