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群、董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群,董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谢群,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政府机关文印中心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董风,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抚养费12000元,执行费80元,合计120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20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