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薛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薛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60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薛素萍,女,汉族,1964年3月5日生,住金水区北环路***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薛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薛素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450000元及截止2016年10月12日的利息51316.42元、逾期利息13253.76元;2016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13%计算到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薛素萍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金水区金水路76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946元,由被告薛素萍负担。因薛素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21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素萍名下位于金水区北环路116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薛素萍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76号的房产一套;三、限被执行人薛素萍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悦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