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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彦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414号被执行��张彦武,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彦武罚金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   小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