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彦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414号被执行��张彦武,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彦武罚金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 小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