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龙、蔡丽金等与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蔡丽金,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342号原告:杨龙,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通海县。原告:蔡丽金,女,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庆生、郭凌云,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学远,任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84627599C。被告:通海县富润建材厂。经营者:纳学文,男,1980年7月15日生,回族,住通海县。经营场所:通海县纳古镇。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李剑蓉,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储从伟、陈思琴与被告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白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