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豫1282执583号被罚款人:王国强,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李建康与王国强、马晓丽、马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国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国强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10月1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