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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豫1282执583号被罚款人:王国强,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李建康与王国强、马晓丽、马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国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国强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10月1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