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秀娥与柳桂花、柳红旗赡养、医疗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娥,柳桂花,柳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娥。被执行人柳桂花。被执行人柳红旗。本院在执行李秀娥诉柳桂花、柳红旗赡养、医疗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秀娥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柳桂花、柳红旗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6)山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