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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辉与何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辉,何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4571号原告:冯辉,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玲玲,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屹,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冯辉与被告何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2.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4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约定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何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冯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被告何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5日,被告何屹向原告冯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借款人)何屹今借到(出借人)冯辉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酿讼争。本院认为,原告冯辉与被告何屹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按约返还借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未予返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冯辉借款人民币1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二、被告何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冯辉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何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国芳人民陪审员  任汉林人民陪审员  杜 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