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永顺华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永顺华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723C。法定代表人:杨继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琪,男,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顺华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黑桥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唐彦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荔平,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顺华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江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