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任俊峰与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山西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峰,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山西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703号原告:任俊峰,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琴(原告之妻),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山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法定代表人:胡杰,该村委会主任。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峰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山西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俊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任俊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