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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三月申请都瓦拉、图力古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三月,都瓦拉,图力古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907号申请人赵三月,女,50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都瓦拉,女,48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图力古尔,男,4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赵三月申请执行都瓦拉、图力古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3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关注公众号“”